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91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子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庆云,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v>
法定代表人:李庆云。
被执行人:李嘉伟,男,200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云、**、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17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李庆云、**、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嘉伟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原告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庆云、**、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嘉伟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李庆云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使用费1,323,000.75元,支付逾期返还设备的违约金10,000元,支付因无法归还拉森桩发生的损害赔偿金357,832.8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7,488.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1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40,000元;2、被执行人**、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嘉伟对李庆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李庆云、**、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并缴纳执行费19,708元。其中,送达被执行人李庆云、**、李嘉伟信件退信,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在(2021)沪0117民初6741号案件中曾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庆云名下一农业银行账户和一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24日止)、冻结了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一中国银行账户和一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24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庆云名下位于江苏省靖江市XX镇XX城XX苑XX幢XX室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1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均至2022年12月20日止)。上述账户,本院强制扣划129,232元后,账户余额不足支付。该129,232元,其中19,708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另109,52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靖江市XX镇XX城XX苑XX幢XX室房屋上设有大额抵押权,暂无法处置。上述银行账户、房屋,如需续冻、续封,请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冻结、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李庆云、**、李嘉伟户籍地法院和被执行人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但未查实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庆云、**、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嘉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李庆云、**、靖江市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嘉伟发出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陆红根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