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26号之二 原告: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3**262室C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381号406-A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沈 严 书 记 员 沈 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