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祥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5416号
原告:上海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戚佩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芬,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宋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福,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燕,女。
第三人:周威军,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三新村新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祥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周威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减半收取计100,900元,由原告上海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屠朝辉
人民陪审员  马天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静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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