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民初843号
原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433334725。
法定代表人:刘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波,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10号楼1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871333。
法定代表人:於仲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伍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