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12民初146号
原告江苏坚雅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坚雅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坚雅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1元,由原告江苏坚雅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文勇
法官助理 沈 陈
书 记 员 季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