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亚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民特640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亚宇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亚宇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6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南京亚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452.7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12452.7元;2、如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须支付违约金2000元,南京亚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亚宇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亚宇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312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