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辛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342号
原告:南京***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鸿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