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969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新,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红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聂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
书 记 员 倪嫱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