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恒源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恒源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与被上诉人山西恒源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上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晓斌
审判员 关文静
审判员 李 静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晓淑
书记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