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恺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恺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韵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2020号
原告:上海恺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韵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恺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韵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恺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恺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恺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褚马懿
书 记 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