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25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巧圣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大叶公路7630号4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巧圣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4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129元。申请人上海巧圣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12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