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703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