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499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生,满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阔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阔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