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阔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阔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499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生,满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阔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阔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