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俊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姜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灯具供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退货或要求被上诉人换货,并要求赔偿损失。现一审法院已经对被上诉人交付的产品在插针、芯片品牌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事实予以认定,理应对违约的后果一并作出处理。鉴于此,本院认为,一审应就被上诉人具体违约情况这一基础事实作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诉人的过错,对灯具的退还与否、退还数量、损失赔偿等问题作出准确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17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沈洁
审判长  高中伟
审判员  杨怡鸣
审判员  王 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慎哲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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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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