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3241室。
法定代表人:谢俊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塔(上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100号1幢15层F座。
法定代表人:朱爱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立塔(上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应当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复华青岛未来广场项目外立面幕墙泛光照明工程分包合同》,内容为“外立面幕墙泛光照明工程”,无论是从合同名称还是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李军玲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晓丽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