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23964号
原告: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32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10%工程预付款780,020.6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其商务区A片区A02B-01、A02B-02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就合同所涉工程的范围和要求、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积极配合被告进行灯具品牌选定、灯具参数提供、样灯测试(前后3个月内样灯试灯7次,玻璃贴膜3次)等涉及深化设计的工作。而被告却某按照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1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且经不断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请如前。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由于原告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只能提供2个品牌的灯具,无法提供Targetti品牌的灯具,构成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2022年2月10日,被告已经通知原告解除施工合同。3.根据合同第21.1条约定,原告开具发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被告才某,但是原告未开具发票。4.原告履行不能,导致违约,双方合作已经结束,再要求被告付款违反约定及公平原则。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及中核(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其商务区A片区A02B-01、A02B-02地块泛光照明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在其中注意事项第28条明确,本工程主要材料品牌要求详见泛光工程技术说明书12.2附表材料列表。投标人单项主材报价应符合所列品牌,中标后不得更改;施工前,所选产品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有权强制要求中标人选择所示品牌中的其中一种,相应费用均不作调整。建设单位保留更换材料设备品牌及档次的权利。技术说明书12.2附表显示,灯具L01-L09、照明控制平台,含分控器等设备品牌选择均为飞利浦、***、Targetti。
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及中核(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施工投标文件。2021年8月9日,被告及中核(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
2021年9月6日,原告(乙方,分包人)与被告(甲方,总承包人)签订《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其商务区A片区A02B-01、A02B-02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鉴于中核(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其商务区A片区A02B-01、A02B-02地块中核集团上海总部建设项目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系争工程分包给乙方,价格7,800,206.09元,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工程定于2021年8月14日开工,2022年3月22日竣工。通用条款第26.2条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及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4)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专用条款第10.(8)条约定,灯具试样及定制工作:灯具供货前必须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说明书的参数及品牌要求提供灯具资料以及样品(材料列表中的每种品牌,均需提供样灯,按需定制灯具),分包人应在现场幕墙样板或建设单位指定地点对每种品牌开展多次灯光试样工作,试样工作中应无条件满足设计师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灯具更换及定制等要求,试样完成后的灯具及资料应交由照明设计师以及建设单位共同审核批准,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替代品将不被认可。如设计师及建设单位对送样灯具的光束角/外形尺寸等参数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分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要求在总体报价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提供灯具定制;对于试样和灯具定制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最终试样无论选用材料列表中哪种品牌,均不调整投标报价。分包人需出具所有灯具及其他材料的出场证明、检验报告的资料。第21.1条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在总承包人已提供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并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15天内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已包含四项安全文明施工费50%。
2021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单,称:针对目前灯具选用工作,我司与建设单位及贵司开展了2次试灯工作,在2021年9月15日的泛光照明工程协调会第二次会议上,贵司明确表示,三个品牌灯具价格不是全部能够按照合同价实施,targetti品牌灯具价格较高,不能按照合同价提供targetti品牌的灯具。为了项目品质考虑,我司认为targetti灯具品质更好,如贵司不能按照合同价提供targetti灯具,我司认为贵司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请贵司尽快确认能否按照targetti品牌灯具履行合同。
2021年9月28日,原告回复:1、我司在三次样灯测试同时,同步提供了灯具参数表。目前三个品牌灯具测试后整改情况如下:Philips品牌依据样灯测试情况重新提供2款L05窗台灯;OSRAM品牌依据样灯测试情况重新提供3款L05窗台灯;Targetti品牌目前为止回复,仅有一款窗台灯,且明确表示没有任何调整修改的空间。关于招标文件中对灯具技术要求明确:灯具尺寸以业主及设计师最终选择确认为准,就目前所有整改灯具中,我司认为Philips品牌“BCP3904LEDRGBWW24VDMX”灯具最接近技术要求。2、随灯具调整的技术规格参数表,已在规定时间发至微信“中核泛光施工交流”群中。并提醒贵司相关人员已经查收。3、按照项目例会的要求将目前三个品牌的灯具送至项目现场。目前已将Philips品牌及OSRAM品牌灯具送达,Targetti品牌灯具因品牌厂家在其他项目上有用处已经归还至灯具厂家,请知悉!
2021年11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供工作联系单,表示:我司根据三方会议要求,按照计划将于11月2日上午将三家窗台灯具样品送至项目部,情况如下:1.PHILIPS样灯已经收到,经过和设计参数比较,符合设计要求。2.OSRAM样灯已经收到,经过和设计参数比较,符合设计要求。3.Targetti的样灯在10月20日和文总的三方视频会议中明确答复将于10月29日提供,且送至我司测试后给到项目部试灯。11月1日会议后,公司采购和Targetti马上联系,他们答复到今天样品尚未改好,同时没有给我们提供样品,故Targetti在今天无法提供样品进行测试。
2022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单,表示:灯具选型属于深化设计前提之一,截止11月8日现场已经过七次试灯,但贵司均未提供满足设计参数要求的灯具,故试灯工作无进展,现阶段幕墙石材已基本预制完成,因贵司灯具选型事宜迟迟未定,导致幕墙石材无法在车间开孔,已严重制约幕墙单位现场施工进度。且自11月8日后,贵司拒绝配合我司管理工作,无故缺席现场会议,我司无任何沟通渠道与贵司就现场事宜进行协商,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泛光照明开工节点为2021年8月14日,截止今日现场进度暂未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现我部再次明确以下合同条款要求:1)提供三个品牌的合格灯具:泛光照明招标文件、技术规程书及泛光照明合同明确要求,提供三个品牌的合格灯具是贵司必须履行的义务。现贵司仅提供两款满足合同品牌约定要求的灯具,不满足合同要求。此事宜已停滞数月,我司多次组织贵司与业主单位进行现场协调,至今仍未闭合,现请贵司于1月15日前明确能否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三款灯具。如能提供,我司将于1月17日重新组织现场试灯工作;如不能提供,我司将上报建设单位处理。2)根据招标文件及技术规程书说明的要求,泛光照明窗台灯具为定制灯具,若功率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设备厂家进行定制。截止今日,贵司仍未闭合灯具定制事宜,灯具定制事宜毫无实质进展且前景极不明朗,严重制约工程总进度,同时对业主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请贵司重视此问题。
2022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解除泛光照明专业分包合同的通知》,**:贵我双方于2021年9月6日签订的《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其商务区A片区A02B-01、A02B-02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截至目前,贵司对于本合同内的工作内容仍未能够有实质性的进展,多次试灯结果显示,仍有部分技术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并且协调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推进关于灯具品牌确认的相关事宜,但是贵司仍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分包人的工作”中第(8)项完成灯具试样及定制工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已严重影响项目现场施工进度。基于以上事实,依据本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司现做出如下决定:1、解除贵我双方签订的《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其商务区A片区A02B-01、A02B-02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2、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7日内无条件退出现场。3、我司将保留运用法律手段追究贵司违约责任以及造成我司所有损失的权利。
另查明,2021年12月14日,原告开具了担保限额不超过780,020.60元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审理中,原告表示,由于被告无故要求选择不达标的Targetti品牌灯具,导致品牌选择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且拒绝支付预付款,系被告违约。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署的《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其商务区A片区A02B-01、A02B-02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专用条款第10.(8)条约定,原告需要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说明书的参数及品牌要求提供灯具资料以及样品,即灯具L01-L09、照明控制平台等设备在飞利浦、***、Targetti三个品牌中选择。原、被告签约后,双方一直围绕灯具品牌进行协商,被告多次明确要求原告提供Targetti的灯具样品,说明该项内容对合同履行较为关键,而原告迟某提供符合要求的灯具,确实与合同约定有违,现原告主张工程预付款,被告享有合理的抗辩权,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被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鉴于本案中被告并未提起反诉,该事项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