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52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室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
园11栋5楼A面。
被执行人: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3241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上**
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深圳市品琦照明
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
行人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64626.00元。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是(2022)沪
02民终192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主文第三款,该款确定:
被执行人应在2022年4月27日前退还申请执行人价值
2464626元的LED灯具及配件(具体品名、型号、规格、数
量及单价详见附件一),运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
人不能退还或缺损的,则照价赔偿申请执行人等内容。嗣后
因上海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至灯具及配件存放地长春某处进行交接。因双方对交付标准未
达成一致而未果。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灯具及配
件已大量毁损,例如缺配件、泡水、破损、无法点亮等状况。
被执行人**:灯具及配件有小部分毁损,但并非全部,另
被执行人仅保证退还的数量,对能否使用、品质等情况不做
保证,对此,申请执行人在法庭调解中是表示同意的。本院
认为,在双方未能确定交付标准的情况下或者在未通过强制
执行程序确定被执行人不能退还或缺损的实际数量的情况
下,申请执行人以归责于被执行人一方的原因,依据调解主
文第三款申请执行,直接要求被执行人按所有灯具及配件不
能退还或毁损的情况照价全额赔偿,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
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毛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