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52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室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 园11栋5楼A面。 被执行人: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3241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上** 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深圳市品琦照明 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 行人上**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64626.00元。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是(2022)沪 02民终192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主文第三款,该款确定: 被执行人应在2022年4月27日前退还申请执行人价值 2464626元的LED灯具及配件(具体品名、型号、规格、数 量及单价详见附件一),运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 人不能退还或缺损的,则照价赔偿申请执行人等内容。嗣后 因上海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至灯具及配件存放地长春某处进行交接。因双方对交付标准未 达成一致而未果。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灯具及配 件已大量毁损,例如缺配件、泡水、破损、无法点亮等状况。 被执行人**:灯具及配件有小部分毁损,但并非全部,另 被执行人仅保证退还的数量,对能否使用、品质等情况不做 保证,对此,申请执行人在法庭调解中是表示同意的。本院 认为,在双方未能确定交付标准的情况下或者在未通过强制 执行程序确定被执行人不能退还或缺损的实际数量的情况 下,申请执行人以归责于被执行人一方的原因,依据调解主 文第三款申请执行,直接要求被执行人按所有灯具及配件不 能退还或毁损的情况照价全额赔偿,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 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毛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