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5124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莱奕亭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32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叶 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淏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