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合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6042号
原告:上海合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诚钦,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彭文婷。
被告:**朝,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合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民公司)、**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合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力民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合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力民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明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哲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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