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环游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728号
申请人:济南环游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文汇路504号金盛花园1(B1)号楼102铺。
法定代表人:刘家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杰,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贤,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申请人: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144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文婷。
被申请人:四川蓉兴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33号附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吴庭。
原告济南环游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蓉兴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环游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蓉兴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4,8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蓉兴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4,8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环游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君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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