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远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6556号
原告:定远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双庙村西肖组定大路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91408031W。
法定代表人:江六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4幢2层A区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94794185A。
法定代表人:唐德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定远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定远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远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定远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