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笠嘉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与上海笠嘉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1646号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笠嘉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上海笠嘉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6元,减半收取8,203元,由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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