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溧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3874号
原告:***,男,1994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上海溧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溧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溧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溧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