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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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财保70号
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985510225,住所地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689285658F,住所地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78165147Y,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阳川路55号、85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夏必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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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91441303MA4X78KM1H,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泗水湖滨商住区半岛1号。
法定代表人:南泽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331GXT,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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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请费154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满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浪
书 记 员 胡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