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442号
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年路199号1幢一层,信用代码913101147557207867。
法定代表人:陆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龙,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溧阳市通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溧阳市别桥镇后周村委镇东路97号,组织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NJQ5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峰,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正芳,女,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通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正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雪
人民陪审员 沈建新
人民陪审员 蒋 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文武
书 记 员 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