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年路199号一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30,333.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230,333.45元银行存款、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沪0114财保5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