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20号
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年路199号一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