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孟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支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9民初14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北苏州路250号二层A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行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孟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1层B区114室。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XX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沪0109民初142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孟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冻结了三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孟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或者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