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76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成年,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刚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刚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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