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重庆东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和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86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民乐乡中川村。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东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宴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开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和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重庆东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和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4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82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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