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196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南。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被告: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园火炬**火炬广场**v>

法定代表人:叶道福。

原告***与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婧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嘉汉)

代书记员( 林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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