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196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南。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被告: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园火炬**火炬广场**v>
法定代表人:叶道福。
原告***与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上海鸣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婧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嘉汉)
代书记员( 林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