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学微(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6540号
原告:学微(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潘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廷尧,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解民。
原告学微(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学微(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微(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微(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0元,由原告学微(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王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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