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6241号之一
原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黄林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湖南天润人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容容,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翟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1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王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