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凡,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梅子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14795。
法定代表人:段登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1单元2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94403C。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国酒大道酒投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072031578B。
法定代表人:李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庙中路46号2幢10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202779K。
法定代表人:黄林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凡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书面通知,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晶晶
审 判 员 马天彬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鸿雁
书 记 员 姜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