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425号
原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庙中路46号2栋10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20277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贵州宜***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桐城市皖中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119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时空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办事处以朵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ElRKKO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滥坝镇以朵林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102079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皖中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时空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本案诉争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无法确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6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0432元,由原告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