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梦骋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9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梦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2313号6幢252室。
法定代表人:王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F幢1层823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
被申请人: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060室A座。
法定代表人:杜丙英。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梦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129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1,1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梦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1,1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鑫圆
书 记 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