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906号之二
原告:上海梦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2313号6幢252室。
法定代表人:王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F幢1层823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
被告: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060室A座。
法定代表人:杜丙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梦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梦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启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闽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潘 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鑫圆
书 记 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