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9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希望,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开德,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上诉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开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上诉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上诉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2元,减半收取5,581元,由上诉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非易
审判员  沈 俊
审判员  岳 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杜自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