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08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希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10892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账号3100****************46中余额已达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金额985,000元,故申请解除对其上海农商银行某支行的账号3272**************36中存款985,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某支行的账号3272**************36中存款9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喻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