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开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0892号
申请人: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希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
申请人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希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