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2729号
原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328弄31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60942438X。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9元,由原告上海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先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黄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