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724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天津聚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1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87388098A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7355111
法定代表人:丁广祥,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82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