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再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武,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天津聚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和公司)、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9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津02民申1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武,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强和公司、强荣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讼请求。理由是**没有向***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且有新证据证明在一审认定的给付款项外还有10万元的付款。
***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是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已经通过转账等方式给付***部分工程款,证明其负有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提出的10万元款项是强和公司给付的合同外的款项。
强和公司、强荣公司认为因**的再审请求未针对本公司,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提交的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9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业香
审 判 员 王广利
审 判 员 吴文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春颖
书 记 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