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申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武,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天津聚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9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业香
审 判 员 王广利
审 判 员 孟晓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春颖
书 记 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