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3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仲,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良路10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群,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原审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林洪全
审判员 陈炳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