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96926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海军,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广祥,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汤海军、上海强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朱佳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戈赛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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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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