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墙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强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墙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3789号 原告:南通强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梅甸村9组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强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墙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九新公路2800号7层A、B、C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强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墙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南通强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上海墙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强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南通强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