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秦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宣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秦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40395号
原告方怡,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宣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秦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虞博。
委托代理人钱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方怡与被告上海宣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秦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较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方怡与被告上海宣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秦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施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