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勤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42徐州盛强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勤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842号
原告:徐州盛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湾街道路东五金机电大市场10-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达村北760号1幢104室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盛强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勤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盛强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盛强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盛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徐州盛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玲
人民陪审员*洁
人民陪审员梁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