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䍗京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0654号
原告:南京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86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周泰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鑫,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季益华。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孙凤英。
原告南京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日前,原告以已经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欣宜
书 记 员  杨钦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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